4 通用要求
4. 1 通则
4. 1. 1 钢制容器的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所有部分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4. 1. 2 特定结构容器以及铝、铁、钢、镇及镰合金、错制容器,其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除应符合4. 1. 1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下述标准的相应要求:
a) GB 151《 管壳式换热器》
b) GB 12337《钢制球形储罐》 ;
c) JB/T 4731《 卧式容器》 ;
d) JB/T 4710《塔式容器》
e) JB/T 4734《铝制焊接容器》 ;
f) JB/T 4745《钛制焊接容器》 ;
g) JB/T 4755《铜制焊接容器》 ;
h) JB/T 4756《镍及镍合金焊接容器》 ;
i) NB/T 47011《锆制压力容器》。
4. 1. 3 容器的设计、制造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4.1.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辖范围内的压力容器设计和制造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
4. 1. 5 容器类别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确定。
4. 1. 6 对不能按GB 150.3 确定结构尺寸的容器或受压元件,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设计:
a) 验证性实验分析,如实验应力分析、验证性液压试验,具体要求按附录C 的规定;
b) 利用可比的已投入使用的结构进行对比经验设计,具体要求按附录D 的规定;
c) 采用包括有限元法在内的应力分析计算和评定,具体要求按附录E 的规定。
原作者:容标委
来 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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